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商务委: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经市政府同意,投资额1亿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工作由区县商务部门具体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额1亿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工作由区县商务部门具体办理,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上述审批范围限于鼓励类、允许类且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参照本通知办理。 市商务委对各区、县商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规规章审批或审批失误导致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配合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